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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过了保修期,出现漏水、公共部位损毁等问题,维修费从何而来?从6月1日起,宜昌城区商品房销售时,由购房人按购 房款2%的比例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据了解,因多种原因,此前城区仅宜昌开发区归集了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市房管局刚刚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工作的通知》,城区新建各类商品房屋,包括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等类型的房屋,均应归集专项维修基 金,其比例为:商品房屋销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纳;开发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造价2%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属于经 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按1%的比例提取。
《通知》指出,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规定的比例将维修基金缴纳到市房管 局指定的财政专户。在归集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减免,凡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有权拒绝为其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专项维修基金属业主共有,专项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市房管局还强调,此前已出售的商品房屋尚未归集专项维修基金的,属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取的部分由其予以补交,属购房人 应缴纳的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有关规定继筹;开发建设单位已代收的,应及时归集到指定的财政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