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养宠指南。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生态修复措施有哪些

2022-06-15 来源:养宠指南
摘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法律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节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省以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通过赎买、租赁、置换、协议、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强重点区位森林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鼓励各地建立流域上下游等横向补偿机制。推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形成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参与碳汇交易的有效途径,探索实物补偿、服务补偿、设施补偿、对口支援、干部支持、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方式,提高补偿的针对性。
第1种观点: 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包括:划定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等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并在基础上实施九大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投资额超过3万亿元。建设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是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并根据各个区域的不同情况,部署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九大工程。一、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1.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和土地综合整治、天然林保护、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保护修复、沙化土地治理、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2.完善黄河流域水沙调控、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防沙治沙、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等措施,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以梯田和淤地坝为主的拦沙减沙体系,持续实施治沟造地,推进塬区固沟保塬、坡面退耕还林、沟道治沟造地、沙区固沙还灌草,提升水土保持功能,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3.大力开展封育保护,加强原生林草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开垦利用荒山荒坡,开展封山禁牧和育林育草,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推进水蚀风蚀交错区综合治理,积极培育林草资源,选择适生的乡土植物,营造多树种、多层次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开展重点河湖、黄河三角洲等湿地保护与恢复,保证生态流量,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开展滩区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二、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1.大力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沙治沙、河湖和湿地保护恢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2.坚持以水定绿、乔灌草相结合,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大力实施退化林修复;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快建设锁边防风固沙体系和防风防沙生态林带,强化禁垦(樵、牧、采)、封沙育林育草、网格固沙障等建设,控制沙漠南移。3.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实施退牧还草和种草补播,统筹开展退化草原、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修复;保护修复永定河、白洋淀等重要河湖、湿地,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及湖泊、湿地面积;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减少灾害损失;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解决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破坏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法律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节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省以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通过赎买、租赁、置换、协议、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强重点区位森林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鼓励各地建立流域上下游等横向补偿机制。推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形成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参与碳汇交易的有效途径,探索实物补偿、服务补偿、设施补偿、对口支援、干部支持、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方式,提高补偿的针对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1种观点: 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包括:划定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等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并在基础上实施九大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投资额超过3万亿元。建设七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是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长江重点生态区(含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并根据各个区域的不同情况,部署了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九大工程。一、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1.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和土地综合整治、天然林保护、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保护修复、沙化土地治理、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2.完善黄河流域水沙调控、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防沙治沙、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等措施,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以梯田和淤地坝为主的拦沙减沙体系,持续实施治沟造地,推进塬区固沟保塬、坡面退耕还林、沟道治沟造地、沙区固沙还灌草,提升水土保持功能,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3.大力开展封育保护,加强原生林草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开垦利用荒山荒坡,开展封山禁牧和育林育草,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推进水蚀风蚀交错区综合治理,积极培育林草资源,选择适生的乡土植物,营造多树种、多层次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质量;开展重点河湖、黄河三角洲等湿地保护与恢复,保证生态流量,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开展滩区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二、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1.大力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沙治沙、河湖和湿地保护恢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2.坚持以水定绿、乔灌草相结合,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大力实施退化林修复;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快建设锁边防风固沙体系和防风防沙生态林带,强化禁垦(樵、牧、采)、封沙育林育草、网格固沙障等建设,控制沙漠南移。3.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实施退牧还草和种草补播,统筹开展退化草原、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修复;保护修复永定河、白洋淀等重要河湖、湿地,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及湖泊、湿地面积;加强有害生物防治,减少灾害损失;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解决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破坏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法律依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第三节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省以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通过赎买、租赁、置换、协议、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加强重点区位森林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鼓励各地建立流域上下游等横向补偿机制。推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建立健全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形成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参与碳汇交易的有效途径,探索实物补偿、服务补偿、设施补偿、对口支援、干部支持、共建园区、飞地经济等方式,提高补偿的针对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2种观点: 生态治理法:水生态技术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已经退化或损坏的水体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并成百上千倍的强化其纳污能力,使水体保持长久清澈与稳定。水生态技术是以立足长远的循环经济,打造长治久安的生物食物链体系。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水体生态系统尚非常之少,均停留于概念阶段。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1) 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 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生态系统可分别为8年以上、5~8年、3~5年。 (2) 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在土壤侵蚀地区,导致河流退化的驱动力主要有修路、开矿、樵采、河岸放牧、化肥与农药的面源污染、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点源污染、过度捕鱼等,对由于这些驱动力所导致的退化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最重要的是要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3) 内陆河流域退化绿洲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生态应急补水工程,至少要满足天然绿洲生态系统最小生态需水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当减少人工绿洲面积,使人工绿洲和天然绿洲面积比例调整到1:1左右。(4) 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对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采取与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相同的方法。(5) 退化矿山生态系统生态修复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移动图册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1)生态自然修复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轻的生态系统。(2)自然和人工共同修复生态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补种”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重的生态系统。水土保持是土壤侵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提出与实施是水土保持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应局限于当前的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从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向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转变。即使实现了这样的转变,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只是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能完全替代人工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更不能替代坡改梯、淤地坝、谷坊、小型水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3种观点: 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任务包括如下:1、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2、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2种观点: 生态治理法:水生态技术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已经退化或损坏的水体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并成百上千倍的强化其纳污能力,使水体保持长久清澈与稳定。水生态技术是以立足长远的循环经济,打造长治久安的生物食物链体系。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水体生态系统尚非常之少,均停留于概念阶段。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1) 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 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生态系统可分别为8年以上、5~8年、3~5年。 (2) 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在土壤侵蚀地区,导致河流退化的驱动力主要有修路、开矿、樵采、河岸放牧、化肥与农药的面源污染、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点源污染、过度捕鱼等,对由于这些驱动力所导致的退化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最重要的是要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3) 内陆河流域退化绿洲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生态应急补水工程,至少要满足天然绿洲生态系统最小生态需水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当减少人工绿洲面积,使人工绿洲和天然绿洲面积比例调整到1:1左右。(4) 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对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采取与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相同的方法。(5) 退化矿山生态系统生态修复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移动图册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1)生态自然修复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轻的生态系统。(2)自然和人工共同修复生态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补种”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重的生态系统。水土保持是土壤侵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提出与实施是水土保持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应局限于当前的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从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向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转变。即使实现了这样的转变,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只是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能完全替代人工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更不能替代坡改梯、淤地坝、谷坊、小型水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3种观点: 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任务包括如下:1、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2、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1种观点: 生态治理法:水生态技术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已经退化或损坏的水体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并成百上千倍的强化其纳污能力,使水体保持长久清澈与稳定。水生态技术是以立足长远的循环经济,打造长治久安的生物食物链体系。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水体生态系统尚非常之少,均停留于概念阶段。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1) 退化坡面生态系统生态修复退化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轮作、套作,间种、混种;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植等高植物篱等。退化林地、草地、荒地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 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乡土树种、草种。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生态系统可分别为8年以上、5~8年、3~5年。 (2) 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在土壤侵蚀地区,导致河流退化的驱动力主要有修路、开矿、樵采、河岸放牧、化肥与农药的面源污染、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点源污染、过度捕鱼等,对由于这些驱动力所导致的退化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最重要的是要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3) 内陆河流域退化绿洲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施生态应急补水工程,至少要满足天然绿洲生态系统最小生态需水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适当减少人工绿洲面积,使人工绿洲和天然绿洲面积比例调整到1:1左右。(4) 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生态修复对退化水库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采取与退化河流生态系统相同的方法。(5) 退化矿山生态系统生态修复该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移动图册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技术方法(1)生态自然修复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轻的生态系统。(2)自然和人工共同修复生态的基本技术方法是“封禁+补种”法。该方法适用于受损程度较重的生态系统。水土保持是土壤侵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提出与实施是水土保持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不应局限于当前的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应从狭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向广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转变。即使实现了这样的转变,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只是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能完全替代人工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更不能替代坡改梯、淤地坝、谷坊、小型水库、蓄水池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充分发挥自然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让生态休养生息。要重点实施“两屏三带”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上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区、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黔桂喀斯特地区等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要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增加生态空间,减少工业空间、农产品生产空间、农村建设空间,通过空间规划的编制,全面划定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开发空间的控制落地上图。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将国家重要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范围,建设三江源、祁连山等一批国家公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城镇开发强度,推动城镇化向集约式转变。第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扎实推进荒山荒地造林,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充分利用城市周边的工矿废弃地、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以及其他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化造林。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治理,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绿道绿廊,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第四,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大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治理草原生态系统。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和功能,加强森林保护。第五,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在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漏斗区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3种观点: 生态治理法:水生态技术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已经退化或损坏的水体生态系统恢复、修复、并成百上千倍的强化其纳污能力,使水体保持长久清澈与稳定。水生态技术是以立足长远的循环经济,打造长治久安的生物食物链体系。目前真正行之有效的水体生态系统尚非常之少,均停留于概念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