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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渠道有哪些?

2022-06-15 来源:养宠指南
摘要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客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方案》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案》还提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客观: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客观: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1种观点: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种观点: 1、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3、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补偿主体1、国家公权主体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在实践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以及具有全局性意义的生态补偿,具体包括全国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如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补偿、全国性的大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如退耕还林工程)补偿及大型生态修复工程(如淮河水污染防治)补偿;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其辖区内相关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修复等的补偿。2、社会组织一般认为,非营利的社会团体(NGOs)也可以作为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其补偿资金一般来源于自筹或捐助。在国外的实践中,非政府环保组织往往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其他具有绿色标识的能源、产品,对那些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行业给予生态补偿。法律依据《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一)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研究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健全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二)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以灵活有效的方式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态补偿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客观: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分领域重点任务(四)森林。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五)草原。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适时研究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设的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根据牧区发展和中央财力状况,合理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六)湿地。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七)荒漠。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试点重要内容。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八)海洋。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农业部、国家海洋局、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九)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十)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2种观点: 我国首次提出生态补偿的概念是在1997年。生态补偿的形式如下: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则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1种观点: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指因为生态补偿而得到的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制度是为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而制定,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进行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公权主体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3种观点: 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政府。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政府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公权主体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有利于落实生态文明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保护效益,引导生态受益者履行补偿义务,激励生态保护者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条规定:为落实生态文明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保护效益,引导生态受益者履行补偿义务,激励生态保护者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3种观点: 《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用程序和调解程序。法律强调污染企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和恢复生态环境两种。《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它主要规定了在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其他形式的损害时,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企业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确定具体责任,保护公共利益,公开透明,依法实施,合理补偿。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用程序:权责确认、损害评估、赔偿测算、赔偿实施、监督管理。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解程序:属地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属地环保部门出具协议书,加强对履行协议的监督管理。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污染企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和恢复生态环境两种。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及赔偿金额的依据。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用程序和调解程序,为维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应当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珍爱生态环境,共同营造美丽的家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责任,并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2种观点: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公权主体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客观: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态补偿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分领域重点任务(四)森林。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五)草原。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适时研究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设的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根据牧区发展和中央财力状况,合理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充实草原管护公益岗位。(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六)湿地。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七)荒漠。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试点重要内容。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相关权益。(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八)海洋。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农业部、国家海洋局、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九)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水利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十)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则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公权主体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第3种观点: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1种观点: 1、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本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自然资本论主张在传统的人造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之外,还存在着自然资本,它是由自然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构成的。世界银行将土地、水、森林、石油、煤炭、金属及其他矿产都界定为自然资本。3、外部性理论具体又包含正外部性理论和负外部性理论两种,如果说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话,生态补偿则属于典型的正外部性。所谓正外部性是指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正面效益,但却未得到后者的补偿。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种物品,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自然资源、环境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即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过度使用及“搭便车”现象,必须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平衡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补偿主体1、国家公权主体政府在生态补偿中是一类最主要也最常见的主体,它主要是从提供生态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角度实施补偿。在实践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以及具有全局性意义的生态补偿,具体包括全国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如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补偿、全国性的大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如退耕还林工程)补偿及大型生态修复工程(如淮河水污染防治)补偿;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其辖区内相关生态功能区保护、生态修复等的补偿。2、社会组织一般认为,非营利的社会团体(NGOs)也可以作为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其补偿资金一般来源于自筹或捐助。在国外的实践中,非政府环保组织往往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其他具有绿色标识的能源、产品,对那些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行业给予生态补偿。法律依据《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二、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对不同要素的生态保护成本予以适度补偿。(一)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落实到位。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研究将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健全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二)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政府要在保障对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的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依法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以灵活有效的方式一体化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补偿的具体支付方法,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如补偿金、奖励金、补贴、税收减免或退税、贴息、加速折旧等;实物补偿,如给予受偿主体一定的物质产品、土地使用权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增强其生产能力(生态移民补偿是典型);智力补偿,即给予受偿主体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政策补偿,即给予受偿者优惠政策;项目补偿,即给予受偿者特定生态工程或项目的建设权。2、按照补偿基金的来源,可将生态补偿的方式分为:自组织的私人交易;开放的市场贸易,典型的是碳汇交易;生态认证或生态标识,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高于普通商品的价格来购买经认证的生态友好型产品,这实际上相当给生产者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付了费;直接的公共财政支付,如对财产权人进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生物资源保护等的行为直接给予资金补助。法律依据:《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第七条 鼓励在生态补偿工作中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田休耕、土壤改良等措施,实施秸秆禁烧,推动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第八条 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鼓励通过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多元化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推进生态补偿市场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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